基本信息
| 实施主体 | 
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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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承诺办结时限 | 
             2个工作日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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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法定办结时限 | 
             20个工作日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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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是否收费 | 
             否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| 
             0次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
| 咨询方式 | 
             电话咨询:010-58933470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||
| 监督投诉方式 | 
             投诉电话:010-58934626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||
| 办理时间 | 
             工作日上午8:30~11:30;下午13:00~17:00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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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办理地点 | 
            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配楼126房间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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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流程
-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
 
办理材料目录
| 材料名称 | 材料填写样本 | 来源渠道 | 纸质材料 | 材料必要性 | 
|---|---|---|---|---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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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签字盖章的《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书》扫描件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无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申请人自备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0份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必要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
| 
             《营业执照》副本扫描件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无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0份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必要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
| 
             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无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0份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必要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
| 
             原《营业执照》副本扫描件(仅企业名称、详细地址(不含跨省变更)、注册资本、法定代表人、经济性质(不含国企改制)、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时上传)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无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0份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必要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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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企业注销资质的情况说明扫描件(仅企业申请资质注销时上传)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无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申请人自备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0份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必要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
受理条件
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,应当依法作出是否接收的决定,并出具凭证;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接收。
收费标准
不收费
设定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(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,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)第十三条: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、勘察单位、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,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、专业技术人员、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,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,经资质审查合格,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,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。 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(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)第二十条: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和拆除等活动,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、专业技术人员、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,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,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。 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(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,2016年9月13日、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)第九条: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,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:(一)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、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;(二)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、水运、水利、铁路、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、民航专业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;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。
